厦门廉租房申请条件

导语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就由小编帮你解决吧!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具体办理时间以批次方案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一)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目前我市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目前根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房住保﹝2023﹞54号)(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本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2项、第3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可以参与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并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

  ★ 1人户本市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

  ★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

  ★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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