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等级鉴定问题解答

导语 本文罗列了10条关于厦门市工伤等级鉴定的问题及答案,欢迎阅读!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是什么?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2、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

  3、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几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5、生活护理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生活自理主要包括五项内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6、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同时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厦门本地宝公众号,对话框回复【工伤】即可获取厦门工伤赔偿办理指南、工伤认定流程、工伤保险办理全攻略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