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低保申请条件

导语 在厦门生活苦难用户如何申请低保,下面就为您说明厦门市最新的低保申请条件,详见正文。

  凡本市户籍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50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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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㈡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享受低保:

  1.低收入家庭;

  2.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3.完全依靠父母退(离)休金或遗属补助费生活的家庭。

  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是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在提出申请的前3个月内,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提出申请的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包括:

  ⑴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⑵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⑶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上的家庭;

  ⑷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⑸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⑹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⑺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高额价值(单品人民币2000元以上)收藏品的家庭;

  ⑻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新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二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

  7.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8.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9.根据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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