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变更/终止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办理流程
导语 厦门职工变更或终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要怎么申请?那么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之后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呢?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又是什么呢?厦门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如下,希望能帮到您。
审批单位
开办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银行
审批对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申请条件
一、在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期内办理委托变更的,职工(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委托人新增,新增的委托人须为该住房的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或其配偶;
2、委托人减少;
3、委托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变更、还款代扣账户变更。
二、在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期内办理委托终止的,职工(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本息结清前;
2、委托人自愿终止委托。
办理方式
到签约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申请材料
一、办理委托变更
1.新增委托人的,按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供材料;
2.减少委托人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变更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变更的,提供新的还款代扣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委托终止
贷款本息结清前,委托人自愿终止委托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贷款银行业务网点申请;
2、贷款银行当场审核;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
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
1、贷款本息结清前,自愿终止委托的委托人,一年内不得就该笔住房贷款再次签约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
2、2014年起职工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均含组合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贷款,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
3、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增的委托人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签订了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协议的,将被终止委托协议。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错误的,须按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5、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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