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变更/终止委托逐年提取公积金还贷注意事项
导语 厦门职工变更或终止委托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要怎么申请?那么申请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什么呢?厦门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如下,希望能帮到您。
1、贷款本息结清前,自愿终止委托的委托人,六个月内不得就该笔住房贷款再次办理委托按年还贷。
2、2014年起职工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均含组合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部分,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
3、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增的委托人委托按年提取还贷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签订了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协议的,将被终止委托协议。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错误的,须按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5、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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