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

导语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升保障效果,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升保障效果,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福建省的调整方案

  2016年11月25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358号),布置了上调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工作。其中明确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5元,全省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0元,并确保12月底前发放到位。

  ,我市的相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市于2010年7月率先建立了城乡统筹一体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市的政策待遇水平较高,和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险衔接转换灵活,较为人性化。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参保缴费人员为15.98万人,享受待遇人员为5.15万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245元,居全省第一,全国前列。

  (二)我市历年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

  2014年1月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上调30元。调整后达到230元。2015年5月,按照国家的统一布置和福建省的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自2014年7月起上调15元。调整后达到245元。

  ,调整的具体方案

  按福建省的统一布置,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15元,调整后为260元。其中具有我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月基础养老金调整为100元,自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的次月起,改按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以上同类人员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调整后我市待遇水平继续保持全省第一,全国前列。

  上述调整自2016年7月起执行,2016年7月至12月的调增部分将于2016年12月份一次性补发。以上发放工作均由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完成,无需参保人员办理任何手续。

  举例说明:12月15日左右,具有我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收到本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245元,12月31日前,将收到7月至12月调增部分共计90元(15元*6个月),2017年1月起,每月将收到26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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