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费相关问题及解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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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路桥费相关问题及解答汇总

  问:为什么要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进行调整?

  答:2001年厦门市人大提出“改革两桥收费,促进岛外经济发展”的议案,市政府根据当时的财力提出了依法改革、分步实施、逐步降低收费标准,直至最后完全取消收费的思路,并于2004年实施了“电子钱包方案”。该方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成本,减少了车主的经济负担,缩小了岛内外工作区和生活区居民经济负担差别,有助于岛外经济社会及港口物流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此,“两桥”年通行费收入减少5000万元左右,用于车辆过桥费的优惠折扣。

  随着增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领先优势,把厦门建设成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提出,需要充分发挥厦门的港口和海湾资源优势,通过发展空间的扩大,实现经济总量的扩张经济腹地的延伸、经济结构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和集聚辐射能力,从而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而随着厦门城市空间由岛内向岛外发展,原有连接岛内老城区与岛外新城区的“两桥”及贯穿集美、同安、翔安三个新城区的国道324线厦门段具有了城市道路的性质,现行收费方式成为一道无形的屏障不利于岛内与岛外,岛外各区之间融为一体,不利于大厦门投资环境的改善。同时,随着外来投资及车流量的不断增加,厦门大桥的交通压力与日俱增,在公铁大桥未建成之前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缓解。因此,需要改革现有现有收费方式,解决影响岛内老城区、岛外新城区及岛外新城区之间融为一体的屏障,减轻城市道路压力,探索建立新的城市道路筹融资体制。

  我市实施的贷款道路(公路)通行费征收方式调整方案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实施的,新收费方式是对原有收费方式的调整,并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

  一,问:调整收费方式有什么意义?

  调整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是市委、市政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需要。

  1、有利于做大做强厦门市经济总量,促进和加快岛外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受城市功能规划和用地成本因素的影响,岛内部分生产型企业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年费制改革改善了交通环境必将促进岛内企业及投资等各种经济资源向岛外汇聚,从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全市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直接为我市新一轮的大开发、大建设、大投入、大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同时带动岛外新城区土地的升值,有力地促进岛外房地产业的发展,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带动岛外的经济发展。

  2、有利于消除岛内外区域屏障,促进市民转变观念,树立大厦门意识;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3、有利于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改善交通环境,发挥城市整体交通功能。本市车辆通过“两桥”和国道324线同安收费站不必停车缴费,可实现快捷通行,增强通行速度。

  4、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减少社会公众负担,直接改善投资环境。

  以2004年为例,“两桥”实际收入2.6亿元,如果按照改革方案的收费标准测算,同期收入不高于1.7亿元,少收0.9亿元,减幅35%,即全市车辆总体负担年均减少35%。

  二,问:收费改革方案是怎么出台的?

  答:由于现行中的“电子钱包方案”不能彻底解决厦门岛内、外区域屏障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制约着岛外各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厦门市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在今年年初,市人大代表提出我市可借鉴杭州、上海实行贷款道路(公路)车辆统缴通行年费(常说的“年票制”)做法的建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列入市委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并由市委政策研究室和市交通委牵头,于3月份组织市计委、财政局、物价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组成的调研小组赴杭州、上海等先行城市考察取经,筹划改革方案。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分别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课题小组提出的方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确定了最终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根据省政府原则同意改革方案的复函,课题小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改革方案获得各界人士和大多数市民的赞同。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了我市上报的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年费价格标准并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据此,市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实施收费改革方案。

  三,问:收费方式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凡是通过用贷款修建的道路(公路)的车辆,都是通行费的征收对象。这次改革是整个收费方式的根本改革,而不是仅仅针对“两桥”收费的改革。

  1、在厦门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按不同车型类别的年费标准在机动车行驶证的注册登记月份的最后一日前到年费征收机构设立的征收站(点)或指定的厦门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纳当年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此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贷款道路(公路)上行驶将不再另行收取通行费。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外的厦门大桥、海沧大桥、机场快速路、环岛路、国道324线厦门段、翔安大道、省道201水浏线等以及今后厦门市区域内新建的东通道、公铁大桥等贷款道路、普通公路、桥梁、隧道。

  2、进入厦门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仍按次缴纳通行费,也可自主选择缴纳年费。但是,缴纳年费的外地车辆,在经过国道324线同安收费站时,仍应缴纳次费。

  3、机动车辆年费标准为660元/年·吨。其中本市小于等于7座的非营运私家小客车按396元/年计征。机动车辆次费标准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标准执行。

  4、对缴纳年费的车辆统一安装电子标签以便于年费车辆的识别与年费的稽征。

  四,问:年费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年费标准是本着兼顾贷款偿本付息的需要、市民的承受能力、市财政承受能力、公平与效率和可操作性原则,同时参照其它已实行通行年费制城市的收费标准制定。

  根据2004年“两桥”本市车辆通行次费总额测算的财务平衡状态下的年费标准取整值(880元/吨·年)的基础上,按75%计算为660元/吨·年。为了使通行费征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采纳部分消费者代表意见,减轻私家小客车实行年费制后增加的负担,对本市小于等于7座的非营运私家小客车按0.5吨计征,年费标准在减半(440元/吨·年)的基础上,再按90%计算为396元/辆·年。

  五,问:实行年费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2)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同意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对厦门市调整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

  (4)参照上海、重庆、杭州等地实行车辆统缴年费的做法。

  六,问:对征收的通行费将如何使用和管理?

  答:为了加强通行年费的征收和管理,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和《细则》规定:征收机构应当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收费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年费征收机构收取年费,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提供电子识别标签安装在车辆指定位置。征收的车辆通行费,专项用于贷款道路(公路)的建设、债务本息偿还及道路(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开支。年费征收机构应定期向市财政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征收机构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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