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厦门市公租房分配方案通知

导语 2018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第二批轮候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分配原则、申请对象和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8年第二批轮候分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排原则

  (一)分配原则

  保障性租赁房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本批次申请家庭办理意向登记后,通过摇号产生申请家庭顺序号。申请家庭顺序号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摇号结果公布后,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其本批次顺序号作废;未在本批次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其本批次顺序号作废;审核公示后,未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不予进入选房分配,其本批次申请失效;本批次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已确认轮候资格但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办理签订选房确认书、租赁合同等相关手续的申请家庭,其本批次申请失效。

  (二)房源安排原则

  1.本批次为岛外二房型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2人及以上户申请家庭(即1人户申请家庭不能参加本批次申请)提供;

  2.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二、申请对象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2人及以上户家庭(即1人户不能参加本批次申请)。

  三、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随机摇号,产生意向登记对象的申请家庭顺序号;

  3.根据摇号结果及是否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对象确定批次受理范围,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意向登记: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2.公开摇号:2018年9月13日

  3.申请受理: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0月11日(工作日,9月: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10月: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四、房源安排

  (一)岛外二房型房源约2500套,包括现房和期房房源。现房房源安排在海沧区的海新花园,集美区的滨水小区、杏北锦园居住区、华铃花园一期、后溪花园,同安区的城北小区、滨海公寓,翔安区的东方新城B1、B2地块、洋唐居住区A09地块等零星退出房源。期房房源安排在集美区的华铃花园二、三期,海沧区的新阳居住区一期,同安区的城北小区二期B地块,翔安区的黎安小区、九溪小区、东方新城二期B地块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具体房源清单将根据本批次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五、申请条件

  (一)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7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三)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供核验。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包括:

  (1)排序在1-2500号的申请家庭;

  (2)排序在2500号以后的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8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4.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家庭自行申报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经审核不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排序在1-2500号申请家庭的,不予确认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资格,但仍可按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示;

  (2)排序在2500号以后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不符合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不予进入选房分配阶段,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本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符合租金补助政策的申请家庭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5.配租的房型标准为:本批次2人及以上户均配租二房型。

  6.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具体为:

  (1)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2)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3)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前款第(1)、(2)、(3)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7.目前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号)的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执行,具体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有效期内;

  (2)低收入家庭: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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