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导语 集美区公租房、保障房怎么承租、管理?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来了!

  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和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公司)受区建设局委托作为运营企业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组织配租、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租后管理、维修养护等各项运营管理事项;单位作为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负责代表申请租住人员提出集体申请、初审、分配及租后管理等各项具体事项的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国土、规划、税务、公安、人社、民政、各镇(街)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房源筹集后移交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经营管理。区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安置房项目进行梳理,将近期内不需要用于拆迁安置的闲置项目,由区国投公司收购或采取区政府划拨方式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小户型及集体宿舍为主,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现有闲置安置房收购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由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向区财政申请资金负责装修,装修标准参照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批次租赁对象由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召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确定,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根据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的批次租赁对象制定批次租赁方案,报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租金优惠、选房规则等内容。

  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行业(产业园区)需要重点扶持的单位优先招租,并在租赁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向运营企业提出集体申请,集体申请的房源作为单位集体宿舍。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退出的具体要求,并报送区国投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原则上是指商事登记、纳税及统计归属均在本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租住人员是指在上述单位就业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租住申请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租住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3.具体批次方案中确定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等其他要求。

  对于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申请人员可以优先配租。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在厦已租住、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有住房或享受人才住房经济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租住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集体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或申请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

  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经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填报《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区国投公司。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国投公司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国投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区国投公司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汇总至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召集区建设局、区重点办、区人社局、区地税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国投公司等单位联合审查,重点审查申请租住人员在厦是否有住房或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联审均无异议的作为合格申请人。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四条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配租:

  (一)区国投公司根据联审结果组织各单位协商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区国投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各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1.以各单位经区国投公司审核后的房源申请数量,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套房源指标的摇号方式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2.按照比例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审核后的各单位房源申请数÷审核后的所有单位房源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取整数;

  3.区国投公司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该确定方式应当报经区建设局审核同意。

  (二)房源数量确定后,区国投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或摇号方式确定分配给各申请单位的具体房源清单,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确定具体租赁对象后报区国投公司。区国投公司将具体房源分配结果在集美区区政府网站公示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国投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区国投公司收到书面异议后将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房源分配结果。

  第十五条 区国投公司根据房源分配情况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区国投公司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申请单位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配租,将房源租赁给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确定具体租赁对象后,与租赁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具体租赁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租赁对象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租赁对象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单位确定承租房源的具体租赁对象名单后报区国投公司备案,凭区国投公司开具的交房入住通知书办理交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房型、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六)使用管理规定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单位集体租赁房源内部管理责任、职工居住信息及变更信息备案要求,配合运营企业管理职责;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区国投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报区建设局备案。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区国投公司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国投公司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两年评估测算一次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原则计取,并实行租金补贴制度。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租金,区国投公司应书面发函催交,如拖欠租金则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拖欠情节严重区国投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源。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补贴制度,租金补贴款一般为按照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20%,具体项目的租金补贴标准由区国投公司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区国投公司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季度后的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拨付上一季度租金补贴款,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租金补贴: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区国投公司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7)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8)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区国投公司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开具《不给予租金补贴告知书》,书面告知承租人不给予租金补贴的事由。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应当独立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改造、管理、维护等相关支出。

  运营管理费计取标准可按租金收入(税后)的20%确定,运营管理费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使用及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国投公司根据本办法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住户档案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国投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赁房屋的租金、物业服务、公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出租、转租、转借、经营、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告知区国投公司。

  第二十八条 区国投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承租人及住户应爱护户内及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并负责户内设施设备的小修事项及人为损坏设施,具体修理标准可在租赁合同在约定。

  第二十九条 区国投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出借或无故长期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承担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本单位申请租住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并应定期将本单位职工居住及变更情况报区国投公司备案。对申请单位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或故意隐瞒本单位职工居住及变更情况不报备,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区国投公司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含单位和具体租住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区国投公司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八)租赁期满,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八)、(九)、(十)情形之一的,区国投公司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满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国投公司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第三十三条 区国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租赁信息在其内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区国投公司应当及时纠正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行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建设局,并接受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国投公司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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