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区紧缺工种补贴

  →鼓励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辖区企业职工或本区户籍未就业劳动者参加本市各类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本市鉴定中心核发的紧缺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除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费补贴之外,区财政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培训生活补助费补贴对象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补贴,补贴申请时限为补贴对象取得相应证书起一年内。取得厦门核发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来集工作高技能人才,其子女需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由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其在厦未就业配偶及在厦门中小学读书的子女,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在岗高技能人才参加学历提升教育。辖区企业具有紧缺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在岗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与本岗位工种密切相关的专业学科教育并取得国民教育专科或本科文凭的,区财政给予其学费30%的补助(仅限1次),由企业统一申报。

  →深化实施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

  按紧缺工种高级工500元(须具有对口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技师800元、高级技师1000元发放政府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津贴按半年拨付。

  高技能人才(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享受集美区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

  (一)2019年11月1日起持有厦门市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并可查证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工种仅限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目录范围内,在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变化,以最新目录为准),且为市人社局当年度发布的(急需)紧缺工种,当年度没有发布的参照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认定;

  (二)在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在本区的企业生产一线、对口专业技能岗位(工种)连续工作满两年(依据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对于来集就业创业且依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台湾同胞除外;

  (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且在该企业技术革新和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

  此文件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符合《集美区“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集府办〔2016〕6号)、《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厦集委办〔2018〕11号)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原已享受的高技能人才可继续按照原来津贴标准享受津贴直至期满,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期满后符合新高技能人才申请条件的须按此文件重新申报。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津贴期间,取得更高一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可按此文件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按高一级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标准执行。变动工作单位的,不得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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