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厦门疫情延期缴纳税款 税费延期申报操作流程

导语 202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2021厦门疫情延期缴纳税款 税费延期申报操作流程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将202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办理材料

  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报送资料清单如下:

 

  三、办理方式

  温馨提醒: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建议您尽量选择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左侧“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3.进入界面后,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基础数据以及相关税种数据。纳税人可选择界面中“是否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选项“是”。

  

  4.随后系统跳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报的情况说明”,您可在月份数中填写“10”,点击确定。同时核准界面“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将自动跳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

  

  

  5.纳税人选择“申请信息”中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选择所属期后,系统将自动跳出“申报期限”,纳税人需填写“申请延期申报期限”。

  

  6.纳税人上传附送资料,选择“校验”通过后,即可保存并提交申请。

  

  四、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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