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导语 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经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可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中国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护照时因手指伤病未采集指纹,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

  6.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中国公民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

  (一)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现役军人,应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和加注。

  六、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三)交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交验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户口簿;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或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五)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原普通护照。

  (六)补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普通护照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

  (七)普通护照加注,除提交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

  (八)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与出境事由相关的材料。

  七、办理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接受指纹信息采集,接受面见和询问。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受理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和申请事由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调查,申请人应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关的材料配合调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机构作出批准签发决定;具有法定不予签发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九、办结时限

  (一)福建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福建省外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公民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以及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可凭相应材料,申请紧急办理普通护照。对批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四)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普通护照120元/本,普通护照加注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批准的,签发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普通护照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普通护照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由申请人凭《受理申请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根据本人意愿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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