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厦门第二批次廉租房申请指南(时间+材料+入口)

导语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三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

  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24年2月21日 至 3 月 1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线上意向登记:2024年2月21日至2 月2 5 日 ( 8 : 0 0 - 2 2 : 0 0 )

  2.公开摇号:2024年3月6日

  3.申请受理:2024年4月8日至4月12 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申请对象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三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

  申请条件

  (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 年和2023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3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5.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 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 请,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 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等时间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4年4月12日)。

  (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 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 )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 )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 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 障性租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 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请有意向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详细阅读申 请条件,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诚信申报, 未自行提前核实及诚信申报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 )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万元。

  一、厦门市2024年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 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4.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5.申请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 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明细 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 “个人所得税”APP 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 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认缴出资凭证、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 证明材料(为避免出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导致家庭资产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情形, 申请家庭可先行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商事注册信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 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等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 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 五)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 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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