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哺乳假规定(最新)

导语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决定权在单位)。

  厦门哺乳假规定(最新)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哺乳假不等于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哺乳假【决定权在单位】。用人单位同意后,最长可以请到宝宝满1周岁。

  如果单位没有哺乳假,但宝宝在1周岁内的哺乳期女职工,每个工作日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生育多胞胎,那么每多一个宝宝,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工作日内的哺乳时间不影响工资发放,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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