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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产假规定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1-11 19:24:09
产假规定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产假天数

① 生育一胎:最低产假158天

② 生育二胎:最低产假158天

③ 难产:最低产假158天+难产假15天=173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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