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导语 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厦门市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哪些人员医保关系可以转入?

  《实施意见》的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人员的受益范围。

  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入厦门的,仅限于经厦门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范围较窄。大多数流动就业人员在异地的医保关系不能与本市有序衔接,到了厦门就业后只能重新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这次《实施意见》在原先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可以转入医保的人员:一类是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人员;另一类是其他流动到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本市)的人员。

  范围扩大后,更多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厦门。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实施意见》还规范了职工医保转入人员的缴费年限,其中包括:

  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厦门市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重复缴费年限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同时在厦门和异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与厦门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

  同时,在异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暂不作为厦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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