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特发此实施细则。
(1)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土地被大部分征用的,还应提供市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征地比例证明);
(2)因土地被征用而办理户口“农转非”的批文;
(3)《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
(4)《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样本见附件2);
(5)参保对象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对象的出生年月统一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尚未具备领取居民身份证资格的人员,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6)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7)村(居)委会出具的公示证明;
(8)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2、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小组)持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到所在的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被征地人员办理完缴费手续后,对参保时尚未达到《办法》规定的“参照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厦门市社会保障卡,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对参保前或参保时已达到《办法》规定的“参照退休年龄”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养手续。
三、缴费和个人账户
(一)2004年度(从2004年7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办法》所附的“一次性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表”缴费和记载个人账户;2005年度以后的缴费和待遇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人员参保时一次性记入的个人账户额,从记入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三)参保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后又按《条例》规定缴费,在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死亡的,一次性缴费的个人缴交部分予以退还;依《条例》规定缴费的个人账户按其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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