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高保障房申请流程(持续更新)
导语 厦门三高保障商品房分配方案来了!配售启动了!各企业房源切块指标数量、房源信息、批次配售方案公布
(一)公布指标和房源:市住房局公布“三高”企业房源切块指标和房源信息;
(二)组织摇号: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摇号确定企业房源分配结果;
(三)企业初审与申报:“三高”企业内部对本企业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骨干员工条件的骨干员工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根据指标数,结合企业分配的房源,将确认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名单及对应配售的房源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复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函市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复核是否符合骨干员工的学历、职称、社保、户籍、工资薪金等基本条件;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函市住房局(市房屋事务中心及委托单位)、市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在厦住房情况;
(五)审核结果公示;
(六)办理购房手续。
四、时间安排
(一)公布指标和房源时间:2020年4月21日上午
(二)摇号时间:2020年4月22日上午
(三)企业初审与申报时间:2020年4月27日至6月5日
(四)公示及签定合同时间:自2020年6月29日起分批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组织签订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具体合同签订时间以届时通知为准。
五、流程及要求
(一)指标分配
1.公告切块指标和房源信息
通过媒体(市住房局网站、公众号、厦门市“三高”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公告首批“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企业切块指标数和房源信息。
2.下达房源给首批申请企业
组织8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公证人员参与公开摇号,通过摇号软件以随机方式确定有效申请的三高企业的“企业匹配顺序号”和“房源匹配顺序号”,并按匹配顺序号结合企业房源指标数依次完成企业和房源的匹配,最终将匹配结果下达至申请企业,同时在市住房局网站及厦门市“三高”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公布。
(二)企业审核与申报流程
1.企业内部制定分配方案
“三高”企业取得房源指标后,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分配方案。方案内容可包括:本企业所取得的房源信息、分配规则、申请、审查等内容。
2.员工向企业提交申请
由本企业员工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企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厦门市“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含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3)骨干员工的学历、学位证书(自考、成教等非普通教育及国外、境外学历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或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骨干员工在本企业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凭证;
(5)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6)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无住房证明材料。
3.企业初审核
(1)企业根据厦府办〔2019〕69号文件要求对员工的户籍、年龄、薪金收入、在职年限、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等骨干员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员工符合骨干员工条件或视同骨干员工条件。
(2)企业对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含视同骨干员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家庭在厦无住房。
要求:企业根据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数量确定骨干员工家庭申报数量(含视同骨干员工)。视同骨干员工的家庭数不得超过本企业切块指标数量的20%。
4.企业上报信息
企业将确认的骨干员工家庭名单(含视同骨干员工家庭)及房源分配结果通过“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填报内容包括:
(1)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年度收入薪金、联系电话及送达地址,属于骨干员工或视同骨干员工;
(2)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3)“三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经办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
(4)房源分配结果;
(5)经企业确认的骨干员工家庭名单、房源分配结果、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要求:企业应将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扫描并上传,非原件材料还须企业核对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注意事项:
1)骨干员工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单身员工可单独申请;
2)每个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3)本批次员工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计算月份统一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本批次计算基数: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5万元;
4)工资及薪金收入为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数额(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中的收入额为准);
5)学历证书应为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自考、成教等非普通教育及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6)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为凭,如:高级工职业资格需提供连续24个月其在该企业缴纳的社保清单;
7)“三高”企业按规定行使自主分配权,应注意严格审核把关,把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分配给真正刚需且符合申请条件的骨干员工申请家庭。
对不按规定、弄虚作假、违规分配、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将被纳入不诚信名单,并视违规情况对该企业配租配售住房资格进行限制,乃至取消资格;对不按规定填报信息或提交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隐报的骨干员工申请家庭,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直至收回房屋,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复核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三高”企业申报截止之日后将骨干员工名单发函市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复核是否符合骨干员工的学历、职称、社保、户籍、工资薪金等基本条件。
市人社部门自收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骨干员工学历(学位)、职称等级、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条件进行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公安部门自收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骨干员工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本市户籍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税务部门自收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骨干员工的在“三高”企业近十二个月(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应税收入进行反馈,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函市住房局(市房屋事务中心及委托单位)、市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在厦住房情况。
(四)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结果公示
通过市住房局网站、厦门市“三高”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公布首批“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结果公示信息。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分批组织办理购房手续
(六)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支付违约金,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但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x年折旧率x房屋交付年限。年折旧率按1.43%执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收回房屋年月以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上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书限定交房时间为准)。购房家庭退房并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支付回购款项。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以选择按以下办理:(1)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x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2)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同意回购的,回购价格=上市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上市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x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交由回购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含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回购),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5.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处置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第五(六)3、4条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上述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欠费,并在权属人腾退房屋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拨付。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保障性商品房依法进行处置,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继承或离婚依法处置后已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房屋用途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8.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未作为共有产权人的未成年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9.基于保障性商品房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监管需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10.交房前,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再次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交房手续,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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