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导语 开车时违法使用手机如何处罚?平衡车违法上路如何处理?机动车噪声扰民怎么罚款……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来源:厦门人大

  (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环保标识”修改为“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并对机动车按照本规定记分”。

  六、删去第四十二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八、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五项:“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一款第二项调整至第十六项,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厦门本地宝】公众号,对话框回复【限行】即可获取厦门限行查询系统入口、限行征求意见问卷填写入口、全市限行最新消息(时间+路段)、节假日限行限号提醒等!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