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生证办理条件
导语 1996年1月1日后在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出生的所有公民(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符合生育政策和不符合生育政策等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都可依法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条件
1996年1月1日后在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出生的所有公民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符合生育政策和不符合生育政策等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
都可依法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机构
接生医疗机构(包括途中急产分娩,但由医疗机构处置母亲和胎儿脐带的新生儿)负责签发
办理材料
新生儿父母向接生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台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由领证人在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签字确认后及时领取,如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本人,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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