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24年度社保缴费标准(2024年1月-12月)
导语 厦门2024年度社保缴费标准(含医疗、生育保险)(2024年8月-12月)出炉!
2024年度社保缴费标准(含医疗、生育保险)(2024年8月-12月)
参保对象险种 |
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 |
灵活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下岗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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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 |
外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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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
缴费基数 |
3300—22164 |
3300—22164 |
4433—22164 |
4212—21060
(分七个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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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比例 |
合计 |
24% |
24% |
24%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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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16% |
16% |
16% |
全部由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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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8%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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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
缴费基数 |
4433—22164 |
4433—22164 |
4433—22164 |
4433—22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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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
合计 |
8.5% |
8.5% |
8.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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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6.5% |
6.5% |
6.5% |
全部由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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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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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
缴费基数 |
3300—22164 |
3300—22164 |
4433—221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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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民合同制职工 |
农民合同制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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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
合计 |
1% |
1% |
0.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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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0.5% |
0.5%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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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0.5% |
0.5% |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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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保 |
缴费基数 |
4433—22164 |
4433—22164 |
4433—221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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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
合计 |
0.7% |
0.7% |
0.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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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0.7% |
0.7% |
0.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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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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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缴费的对 |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8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下限按4433元/月执行。),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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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3300元/月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2.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具体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执行调整,按3300元执行。
以上相关文件为依申请才公开,不属于厦门市人社局负责公开的信息。建议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联系电话:0591-87559359。
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一、2024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执行、下限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60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和我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二、2024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下限按4433元/月执行。
4.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81号),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下限按4433元/月执行。
5.按照《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47号),2024年度独立人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4212-21060(分七个档次)。
6.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我市外来员工失业保险缴费政策调整为和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
7.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48号),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8.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7.5%和2%按月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9.5%,由个人缴纳。
9.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10.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7%。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11.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4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4〕53号),2024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2164元,下限4433元;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433元。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12.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4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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