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表(优先申请家庭)
导语 厦门市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表详见下文。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表(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准予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
(2)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包括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省级以上“时代楷模”“八闽楷模”及“道德楷模”)、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符合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单列分配对象;
(5)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厦门低收入家庭认定书》;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5.符合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单列分配对象;
(四)属于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还应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收入纳税明细或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失业金)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和股东认缴出资凭证等材料(为避免出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导致家庭资产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申请家庭可先行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商事注册信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不动产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拥有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等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五)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并配合智慧安防管理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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