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厦门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流程(登记+摇号+分配+公示)

导语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5年第二批,4月16日开始意向登记啦!4800套保障性租赁房!具体详见全文

2025厦门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流程(登记+摇号+分配+公示)

 (一)意向登记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各阶段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税务部门出具的收入纳税明细或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公租房”APP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请办理线上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务必于本批次各阶段意向登记结束前登录APP查看是否成功办理意向登记手续;请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意向登记申请家庭务必与工作人员核实是否成功办理意向登记手续。

  请所有办理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务必于本批次各阶段意向登记截止日前通过“公租房”APP线上查看意向登记是否通过。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本批次各阶段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各阶段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顺序号为: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排序在1-600号的申请家庭

  第三阶段、第四阶段:排序在1-700号的申请家庭

  第五阶段:排序在1-800号的申请家庭

  第六阶段:排序在1-1400号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对应阶段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1.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本批次对应阶段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厦门市2025年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可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指定页面直接签署。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及公示,在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当互相协助调查工作。

  公安、民政、人社、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联审(协查)部门,在协查发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车辆、婚姻、收入财产情况、养老金(失业金)、商事登记、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协查),并将结果反馈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建立协查机制。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联审(协查)结果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依照《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指定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批次各阶段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各阶段选房方案,并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各阶段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对应阶段的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合同的。

  4.选房及交房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4)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家庭办理选房或者交房手续前对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住房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申请家庭的轮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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