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
导语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厦环大气〔2022〕28号)的要求分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将集美辖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如下: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以《集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为准。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厦环大气〔2022〕28号)的要求分类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三、该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