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解读

导语 为加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制定实施本次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厦门本市全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如下——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其中:

  (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范围包括:1.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着跑道中心线向东北延伸25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2400米,形成宽1000米、长4900米的矩形空间区域;2.以杏林导航台中心为基点、半径500米的空间区域;3.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具体边界如下:东至翔安赵厝、后莲、浦尾、后村;南至厦门岛内南侧边界;西至京口岩山、厦门出口加工区、蔡尖尾山、新阳医院;北至官林头立交、河南山、后溪镇、岩内水库、后垵立交。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除按规定需进行机场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在建设可能突破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电力铁塔、通讯铁塔、风力发电、广告牌、路灯和绿化景观等项目的前期阶段时,应按规定事先征求民航厦门监管局和机场管理单位的意见。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开展施工的临时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二)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时,建设单位应报机场管理单位评估临时超高施工机械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三)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四)机场管理单位在安全措施生效前应通报民航厦门空管站,并向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五)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施工机械并报机场管理单位,由机场管理单位及时通报民航厦门空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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