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3月25日起,厦门楼市限购再度升级!

导语 3月25日,也就是今天开始,厦门楼市限购再度升级,限购总是在你不经意之间让你措手不及,这次居然连本市户籍都再次限购,还有......

  3月24日晚上七点刚过南西看到一则重大消息!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公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其中明确

  3月25日(星期六)起,

  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戳此回顾)基础上

  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住房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

  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新购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接下来,划重点!1本市户籍限购

  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2再次购买需满3年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3新购买住房需取得产权证满2年交易

  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4贷款严格审查审批

  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5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

  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

  6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

  业主、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时,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7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8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文件全文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图片文件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

  http://www.xmtfj.gov.cn/xwzx/rdyw/201703/t20170324_10120556.htm

  楼市限购之后,很多人都会关注房价

  厦门各个小区最新房价到底是多少呢?

  为了给大家买房作个参考,

  接下来,南西梳理下厦门楼市历次限购及配套政策

  第一份文件

  厦门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文件

  主要内容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根据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指导厦门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现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此次政策调整着眼于保障和支持居民刚性和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金融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金融需求。此次政策调整与现行政策的区别在于进一步区分和细化了购房人家庭名下有无住房、贷款次数、所购住房是否为普通商品住房等,针对不同情形执行差异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规定,从而实现政策的相对精准发力和精细化调控。

  文件

  图片文件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

  http://www.xmtfj.gov.cn/xwzx/rdyw/201607/t20160715_10115528.htm

  第二份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9月5日起我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2016年8月31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称,从9月5日起,厦门市将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图片文件来源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

  http://www.xmtfj.gov.cn/xwzx/rdyw/201608/t20160831_10116350.htm

  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研究,我市自9月5日起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解读

  9月5日起我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经市政府研究,我市自9月5日起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文件全文(里面重要内容很多)

  一、重启住房限购的背景和目的

  今年以来,全国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地价、房价上涨较快,我市也出现地价、房价较快上涨势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决定重启住房限购政策。

  二、住房限购政策主要内容 对以下三种类型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①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②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③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住房限购政策有效期 自2016年9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应提供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材料 社保缴纳证明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人)》;个税缴纳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加盖市地税局受理专用章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五、“逐月连续缴纳”的认定 属社保缴纳证明的以入库日期为依据;属个税缴纳证明的以收入申报日期为依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六、购房资格审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前严格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二)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产权登记手续。

  七、近期我市已采取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措施 一是自7月15日起从严住房信贷政策。二是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今年将新增供应商品住宅面积200万平方米。三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建设,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夹心层”和“新市民”的住房需求。四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商品住宅价格管控,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防止跟风涨价。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商品房项目开发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五是加大项目促动工、促销售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

  第三份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图片来源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bwj/201610/t20161005_1365795.htm

  文件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住宅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2016~2018年,力争每年住宅用地供应量较前五年平均供应量增长30%。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用地供应。

  二、进一步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相关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完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区分贷款次数、所购住房是否为普通商品住房等不同情形,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其中,对于购房人家庭首次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再申请贷款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建设

  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规划建设,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重点解决“夹心层”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国土房产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停网签资格;督促开发企业对符合预售申请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一次性申请预售,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力度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审核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及还款能力,严格核查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首付加杠杆;严格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发放开发贷款,规范业务操作环节,保证开发资金真实用途。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查开发企业购地资金来源,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和开发贷款的督查力度,坚决遏制各种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从严土地供后监管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必须在用地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建设,动工后三年内竣工的规定。适时提高土地出让门槛,采取土地出让竞价新方式,竞价达到一定限度时,该地块所建商品住房必须现房销售。加强供地后履约监管力度,国土房产、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动,对开发企业从取得用地到建成竣工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理性拿地,居民理性消费。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国土房产、宣传、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地税、国税、统计、人行、银监、市场监督、行政执法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推进房地产市场各项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综合施策,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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