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办理婚育证明最新政策

导语 厦门地区外来人员众多,下面接续办理婚育证明相关政策以及益海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

  外来人员在厦办理《婚育证明》及一孩生育服务证条件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 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 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 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四条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 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 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天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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