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特发此实施细则。
(六)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有关机构和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退养人员的管理
(一)被征地人员办理退养手续后,原则上应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600元的管理活动费后,纳入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由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管理和服务。
(二)村(居)委会(或小组)决定自行管理退养人员的,应与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自行管理协议。村(居)委会(或小组)应指定专管人,履行协定的管理服务责任。条件成熟时,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按规定将其自行管理的退养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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