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须知
导语 本文详细介绍怎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欢迎阅读!
一、办理收养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家庭情况、捡拾弃婴的经过、弃婴身上的特征、提出收养要求);
2.收养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便函);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均可)须提供抽血化验单、体检表、医院证明(有无传染病、精神病);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计生部门生育证明);
6.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受理权限:捡拾弃婴的地点是在我辖区范围内。
2.捡拾弃婴应马上报案,报案三个月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开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公安机关开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内容须注明:捡拾弃婴的经过、当时弃婴身上有何特征、经过多方查找至今仍未找到小孩的生身父母、最后要有警员签名、公安机关盖章。
4.除医院开具的无生育能力的《疾病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没有时间限制外,其余材料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三、办理地点:
思明东路56号名汇广场-1层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10—11:40
每周一至周四下午:2:40—5:10
(遇夏令时,下午对外办理时间自动调整为:3:1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