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收养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须知
导语 如何收养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呢?就由小编帮大家解决吧!
一、办理收养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便函);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均可),须提供抽血化验单、体检表、医院证明(有无传染病、精神病);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计生部门)。(夫妻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无生育能力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2.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书(街道计生部门);
(3)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4)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死亡的由公安部门证明、下落不明的由法院证明);
(5)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6)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
3.被收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小孩要出具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地点:
思明东路56号名汇广场-1层
三、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10—11:40
每周一至周四下午:2:40—5:10
(遇夏令时,下午对外办理时间自动调整为:3:1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