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导语 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或持有有效凭证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须办理厦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条件:

  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或持有有效凭证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租赁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4、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有效凭证:

  (1)属购置商品房的(已竣工):已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2)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提供未售商品房土地房屋登记簿查询结果清单(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批准证明(复印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3)属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提供建设用地批准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批准证明(复印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5、属初始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6、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7、营业执照(电子文档);

  8、属购置商品房的(已竣工)尚未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电子文档);

  9、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建设工程批准证明的无需调阅,电子文档);

  10、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进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点击【我要备案】;

  2、现场办理:

  岛内受理备案业务的服务窗口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C厅33号窗口电话:7703203

  岛外受理备案业务的服务窗口地点

  ●海沧区: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国土环保大楼506室电话:6800900

  ●集美区:集美区集源路65号一楼电话:6066352

  ●同安区:同安区祥平西路1号308室电话:7579025

  ●翔安区:翔安区新店镇下曾路祥福六里88号五楼电话:7882298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厦门本地宝公众号,对话框回复【租房备案】获取厦门租房备案查询系统入口、出租房备案/转租登记/变更登记等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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