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人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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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申报材料
(1)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提供以下身份证件: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当场颁发离婚证。
事项收费
免费
办理时限
除离婚冷静期环节之外,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M区210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92-21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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