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房申请流程
导语 等待批次申请方案出来后,按照申请时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如果是非本市户籍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则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
等待批次申请方案出来后,按申请时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如果是非本市户籍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则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
保障性商品房【保商房】:意向登记(可网上意向登记)→摇号→申请受理→审核公示;
保障性商品房【保商房】
(一)意向登记及摇号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材料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
若本市户籍申请家庭拟通过《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条件申请的,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等材料供核验。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材料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
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栏目中的“掌上办”模块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三)预选房
领取《预选房手册》、看房
申请家庭应按照本批次《预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四)申请受理
1.申请家庭参与预选房后,凭《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即告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需携带《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按照《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条件申请的申请家庭,应当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等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5)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7)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8)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9)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10)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五)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3.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发起申请家庭的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况的协助调查,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配售
1.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安排经审核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凭《预选房确认单》领取《房号单》。《房号单》确认申请家庭预选房阶段所选取的房源即为最终选定房源。未领取《房号单》的申请家庭视同放弃购买本批次购房资格。
2.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3.申请家庭按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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