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情况厦门公租房租金优惠不返还?

导语 注意了!转租、转借,改变用途,破坏、擅自装修,闲置等这8种情况公租房的优惠就没啦!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不具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行为的承租人,租赁满一个季度,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运营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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