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租房屋备案登记条件
导语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厦门出租房屋备案登记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备注:
1.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文本。
2.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章)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租赁期限超过五年,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3.房屋划分若干部位出租的,应对出租部位进行编号,并在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其出租部位、编号及出租面积;
4.依据《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厦府办(2018)68号),软件园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须提交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出具的取得入园租房资格证明及具有出租资格证明。
入园企业未经批准将研发楼用于出租的,管委会有权强制企业退出园区,对企业自建或购买的研发楼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回购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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