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申请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情形汇总
导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三)作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四)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五)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六)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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