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导语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可申请办理台湾签注,详细办理指南请见正文。

  厦门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个人赴台湾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办理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5.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赴台签注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7.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口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应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还应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受理机构

  厦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点击查看【厦门台湾签注办理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

  (一)前往台湾定居签注,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三)现役军人,应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四)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在大陆未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赴台定居的,应向其母(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应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六)持有福建省已开放赴台个人旅游城市居住证的居民申请赴台个人旅游,应向居住证签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福建常住户口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向该福建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持台办“赴台批件”申请应邀签注的,可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八)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的,可向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九)执行两岸航运任务人员申请赴台乘务签注的,应向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方式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旅游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旅游签注的,因老、幼、病、残、孕等特殊困难确需代办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

  (五)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六)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七)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

  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办结时限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结果送达

  由申请人凭《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和身份证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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