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厦门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厦门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实施细则》发布,本细则实施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着力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舒适的居家生活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补贴时间。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政策实施期间,如补贴资金额度提前使用完毕,将通过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等方式,提前结束本次补贴政策。

  第二条 补贴对象。在厦门市内购置补贴范围内适老化设备及产品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二章 补贴平台和规则

  第三条 补贴平台。本次补贴政策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任意一种开展:

  (一)银联平台。根据省商务厅公开征选结果,依托中国银联“云闪付”平台设置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发放功能模块。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在“云闪付”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在参与的供货商家购买补贴范围内的适老化设备及产品,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刷银联卡等方式完成支付,在支付环节享受补贴;享受补贴必须开具抬头为本人的发票。

  (二)展销平台。依托“厦门市海峡两岸老年用品展销商城”设置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展销平台。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在展销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并购买补贴范围内的适老化设备及产品,结算费用时直接抵扣补贴金额。

  各平台功能的具体上线时间,以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条 补贴范围。围绕老年人居家生活所需的“适老改造、智能监测、康复辅具”三个方面,为老年人购置相关设备及产品提供补贴。设备及产品的指导目录点此查看。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以后续各平台实时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条 补贴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置适老化设备及产品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补贴比例提高到60%。对每位老年人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上门服务范围。需要送货上门或上门提供安装、换货、退货等服务的设备及产品,送货地址及上门服务地址仅限于厦门市行政辖区内。

  第七条 退货处理。老年人享受财政补贴的订单如发生退货退款或撤销交易等情况,由供货商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涉及的补贴资金如已拨付到供货商家,商家应当在收到退货后2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市民政局账户。

  第三章 供货商家要求

  第八条 参与条件。参与的供货商家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品销售企业,能够在厦门向消费者销售补贴范围内的适老化设备及产品,并在厦门开具正规发票。

  (二)具备和银联平台或展销平台进行对接的能力,能够按平台要求准确、完整地提交相关交易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货源充足、供应及时,能够提供上门送货、逆向物流等售后服务能力并保证服务质量。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在实施失信惩戒处罚期间。

  (五)具有规范的支付结算、出入库管理机制,交易全流程台账资料完整。

  (六)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和制度规范。

  (七)明确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销售活动,规范参与本次政策实施,不得存在任何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

  (八)接入银联平台的商家,还应当按平台要求配置银联支付设备。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本补贴政策资金中央和地方的承担比例分别为85%、15%,地方承担的15%部分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条 资金监管。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分工。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市发改委、财政局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各区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动各方力量做好宣传推广,加强监控预警及监督核查。各部门分工合作,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参与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平台责任。银联平台和展销平台的经营主体,应加大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与市民政局密切配合,组织开展供货商户对接、补贴产品录入核验、补贴券发放及核销(银联平台)、补贴抵扣(展销平台)、常态化监测评估、资金核拨等工作,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对补贴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快速发现并立即阻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补、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企业责任。参与本次政策实施的各供货商家,应当诚信规范经营,不得存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明买暗退、合谋套补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不得增设享受补贴政策任何附加条件。对违反法律法规恶意骗补的,一经查实,即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参与此次政策实施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个人责任。享受本次政策补贴的个人,应当承诺不得存在任何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不得将所取得的政策补贴产品转用于销售牟利用途。如存在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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