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导语 高龄津贴,是指政府向年满80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的,用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津贴。《厦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是指政府向年满80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的,用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津贴。
本办法所称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是指由市民政部门建设的,用于汇聚全市各方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开展监督管理的市级养老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信息平台”。
第三条(工作原则)
高龄津贴的发放遵循“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坚持线上服务与线下通道相结合,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和“免申即享”,同时保留线下办事及咨询投诉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条(发放条件)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80周岁。
第五条(年龄计算依据)
老年人的实际年龄,以其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二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发放依据与频次)
高龄津贴以老年人的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主要发放依据。
高龄津贴按月为单位确定发放标准,每个季度应当至少发放一次,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按月发放。
第七条(发放标准)
根据《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统一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厦老龄委〔2016〕2号),高龄津贴按照老年人的实际年龄,分为3个发放档次标准: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100元。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中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市、区财政分担,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00元。
发放标准及财政分担方式如有调整,以我市最新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八条(发放时间)
老年人在达到发放标准的生日当月起可以享受相应的高龄津贴。
老年人因年龄变化达到不同发放档次标准时,在生日当月起享受新标准待遇。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九条(信息登记方式)
达到发放条件的老年人,无需经申请和审批即可享受高龄津贴,但应当主动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信息登记确认,配合领取资金:
(一)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个人信息核对登记。
(二)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安排工作人员或社区助老员到老年人家中,现场核对身份证、户口簿,并登记银行卡信息。
(三)由老年人本人、家属或由村(居)工作人员提供协助,通过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进行线上信息登记,拍照上传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卡。
老年人进行的信息登记,以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上的登记结果为准。通过上述第(一)(二)种方式进行信息登记的,村(居)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登记老年人的信息。
第十条(信息登记提醒)
为帮助达到发放条件的老年人按时领取高龄津贴,各单位采取以下方式提醒其办理信息登记:
(一)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在户籍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将相关提示信息下发给老年人户籍所属村(居),并向区民政部门及镇(街)发送工作提醒。
(二)各区民政部门及镇(街)应当及时督促各村(居)安排工作人员或社区助老员,通过电话、短信、登门拜访等方式,提醒老年人或其家属办理信息登记确认。
(三)因老年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址不一致、联系方式缺失等原因,导致村(居)难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在村(居)张榜公告等方式进行提醒。
第四章 发放方式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老年人户籍所属镇(街)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统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老年人本人实名开户的银行账户,并备注“厦门市某年某月高龄津贴”。
老年人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本人实名银行账户的,可以使用老年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但应提前向户籍所属镇(街)提交《高龄津贴收款账户声明表》,声明要求将高龄津贴发放至该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发放要求)
各镇(街)在发放高龄津贴时,如遇由多级财政分担的资金,应当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先行予以垫付,不得借故拖延、区别对待或分批分次发放。
第十四条(补发处置)
老年人因未及时登记银行卡信息或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领取高龄津贴的,可向户籍所属镇(街)要求补发。镇(街)经核实确未发放的,应当按照原定标准予以补发,但超过24个月仍未领取的部分不再予以补发。
第五章 变更与确认
第十五条(变更处置)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的,从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将户籍迁出本市的,从迁出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
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将户籍迁入本市的,从迁入次月起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第十六条(迁移处置)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在本市内不同镇(街)之间迁移户籍的,迁出地与迁入地所属镇(街)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高龄津贴迁移发放交接表》存档。
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约定好转由迁入地镇(街)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时间,确保老年人享受的高龄津贴不中断。双方镇(街)之间如存在发放时间或发放频次不相同的情况,迁入地镇(街)应当及时提醒老年人。
第十七条(发放对象确认)
各镇(街)、村(居)应当定期对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名单进行确认,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确认。可以结合日常巡访和关怀慰问,采取视频通话、入户探视、邻里访问等方式开展。对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应当及时予以停发,并通过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更新人员信息。
第十八条(信息比对确认)
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更新全市高龄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对在信息比对中发现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所属区民政部门和镇(街)发送工作提醒,各镇(街)应当及时予以停发。
第六章 年度核验
第十九条(核验对象管理)
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提供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年度核验功能。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在外地居住生活、更换联系方式或其他原因,导致镇(街)、村(居)无法与其保持日常联系的,可由其户籍所属镇(街)向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将其纳入年度核验对象。
能够保持日常联系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定期确认,不得申请将其纳入年度核验对象。
被纳入年度核验对象的老年人能够恢复日常联系的,镇(街)应当及时向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将其移出年度核验对象。
第二十条(核验时间)
被纳入年度核验对象的老年人,由信息平台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实施年度核验,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其及时办理核验。
在第四季度刚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无须参加当年度的年度核验。
第二十一条(核验方式)
年度核验主要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线上核验,通过人脸识别等智能技术确认身份信息。
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人,可由其家属帮助其进行线上核验。
第二十二条(核验停发与续发)
被纳入年度核验对象的老年人未及时办理年度核验的,自下一年度起停发高龄津贴。
被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补办核验后,可以继续享受高龄津贴。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予以补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管责任分工)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和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时牵头开展发放情况评估,研究调整发放政策。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开展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做好发放信息统计,加强发放管理和信访投诉处理。
各镇(街)负责组织开展高龄津贴发放各项具体工作,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保证专款专用、规范准确发放到位,定期向区民政部门报告总体发放情况,并加强惠老政策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
老年人或其家属对高龄津贴发放情况不满意的,可向户籍所属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诉。区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全面细致了解情况后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规处置)
老年人或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多领高龄津贴的,由发放资金的镇(街)负责及时追回多发部分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依照条款)
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家机关对财政资金管理、高龄津贴发放等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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