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厦门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导语 请有意向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详细阅读申请条件,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诚信申报,未自行提前核实及诚信申报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2025厦门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4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4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家庭析产、执行司法裁判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婚姻状态等时间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5年3月14日)。

  (四)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五)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六)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请有意向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详细阅读申请条件,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诚信申报,未自行提前核实及诚信申报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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