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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婚假、产假、陪产假的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导语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福建省关于婚假、产假、陪产假的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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