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居住证制度

导语 关于厦门市居住证的相关制度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厦门居住证制度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欢迎翻阅!

  第七条申请人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证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六)来本省工作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来本省创业的,应提交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七)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八)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发及其相关管理,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受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居住证》办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公安部门依据《居住证》办理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条《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符合闽委办〔2010〕2号文件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居住证》有效期可延长至5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如遗失的,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收缴其《居住证》: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居住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办的;

  (二)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变更的;

  (三)离开本省工作的;

  (四)《居住证》已按规定被撤销的。

  《居住证》正本被注销,副本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国家对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多次)居留权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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