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收养证办理指南

在厦门居住的华侨如何办理收养证?在厦门居住的港澳台同胞收养证怎么办理?在哪办理?办理条件?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小编为您解答。

办理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年满30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为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为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时: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澳门居民时: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时: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三人合照3张(二寸黑白照)、收养人各1张(一寸黑白照)、被收养人2张(一寸黑白照)。

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厦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文园路101号

电话:2119974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收养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2、受理申请;

3、审核决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颁发证件。

办理时限及费用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