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办法

导语 2018年3月1日起,《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追溯食品类别、覆盖主体范围、源头赋码管理、上传信息类型等...

  福建省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办法

  2018年3月1日起,《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

  追溯食品类别

  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称追溯食品):

  (一)粮食及其制品;

  (二)畜产品及其制品;

  (三)禽产品及其制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产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食盐;

  (十一)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覆盖主体范围

  下列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

  (四)食品批发经营者:包括食品进口商、食品批发销售者和兼营食品批发业务的贮存、运输服务企业;

  (五)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

  (六)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实施信息上传的餐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范围和实施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源头赋码管理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

  (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

  (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

  上传信息类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出厂销售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品牌、来源、用法、用量和药品的使用、停用日期;

  (二)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原粮、政策性粮食追溯码、粮食品种、数量、生产地、进货日期、销售(出库)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

  (三)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采购的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数量、进货日期或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上传订餐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送餐人员基本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和记录,并上传相关信息。

  处罚措施规定

  ·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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