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发放医疗防疫物资企业及个人紧急就医疫情防控通行证通知
导语 为维持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内涉及医疗防疫物资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保障有关患者区外紧急就医需求,经研究,同意予以发放疫情防控通行证。
同安区卫健委关于发放涉及医疗防疫物资企业及个人紧急就医疫情防控通行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有关患者:
根据市、区有关疫情防控通告精神,为维持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内涉及医疗防疫物资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保障有关患者区外紧急就医需求,经研究,同意予以发放疫情防控通行证。为做好疫情防控通行证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通行证申请对象
(一)同安区涉及医疗防疫物资配送企业(其他物资请按照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11号通告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且必须自有的(或固定租用的)用于医疗防疫物资保障货车;
(二)急需转区外紧急救治的患者(防范区及管控区内群众就医指定市第三医院接收;封控区内群众就医指定在同安区中医院,其中封控区涉及急救、透析、化疗、孕妇分娩等特殊情况,原则上由市第三医院接收,在明确市第三医院确实无法救治的情况下,方可转区外紧急救治)。
二、通行证有效期限
(一)企业通行证有效期限以实际审定时间为准;
(二)个人通行证有效期为1次。
三、通行证申请流程及领取流程
详见《防疫物资车辆及个人紧急就医通行证申领操作指引》。
四、其他工作事项
(一)通行证无公章或内容不详实、涂改的视为无效;
(二)查实私自涂改通行证信息的,借给他人使用或携带无关人员通行的,由监测点收回通行证并劝返,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体系;
(三)对私自复制通行证或违规使用通行证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持有通行证的车辆进出同安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杀;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市、区相关疫情防控通告执行;
(六)本系统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厦门市同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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