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规划布局指引(试行)
导语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厦门市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规划布局指引(试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2025年2月8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
厦门市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规划布局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引导厦门市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合理布局,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根据《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研究加强户外休闲点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纪要》等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的规划和选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概念定义】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是指以帐篷为主要露营设备,市民开展自发的非经营、临时性的户外露营活动的地点,主要分布在公园、风景游憩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
第四条 【规划原则】根据相关法规、《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和我市各级各类规划,结合自然景观、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正向支持条件,拟定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选点正面清单;结合底线管控、公共安全等负向约束条件,拟定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选点负面清单。
第二章 正面清单
第五条 【场地自然条件】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优先选点于以下场地自然条件较好区域:
(一)相对平整用地,15°以下缓坡宜占露营点总面积50%以上;
(二)充分考虑坡度、坡向、光照、通风等条件,选择自然景观良好地带;
(三)选择耐受力较强的砾石地、沙地和干草地等开展公共户外休闲露营活动;
(四)利用现状开敞空间或现有安全平台作为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
第六条 【场地配套条件】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优先选点于以下配套设施完善区域:
(一)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主要进入道路宜与交通干线、重点旅游线路等相连,从外部道路到露营点的公路等级一般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并便于停车;
(二)附近宜有可接入的、满足营地用电需求的变电设施,有移动通信信号覆盖,鼓励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电;
(三)有充足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水源;
(四)有利于污水处理设施或转运设施的配置;
(五)临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公共厕所。
第七条 【应急和救援要求】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优先选点于满足以下应急和救援要求区域:
(一)5-10分钟消防站覆盖区域;
(二)露营者应自备必要的救助和保障设备(如小型灭火器、医疗急救用品等);
(三)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宜设置消防设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桶、沙箱等);
(四)林区林缘露营点要设置明显的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标志,铺设、引接消防水管。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场所】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避免设置于以下场所:
(一)不得占用耕地;
(二)不得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不得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四)不得占用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官浔溪、埭头溪、东西溪、龙东溪、九溪等溪流的行泄通道;
(五)不得紧邻地质灾害点,各区政府选点备案的露营点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避开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者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层建筑物和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
(七)远离矿区、化工厂、风电场等设施,远离各类污染源;
(八)海边、湖边和河边等水边露营点宜避开最高水位线、洼地等危险地带。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九条 【部门职责】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旅、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规划选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属地管理责任,引导辖区露营点规范发展,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露营点的日常维护、监管以及投诉处理等。各类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机构应为市民开展户外休闲露营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做好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选点工作;
(二)文旅部门负责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宣传引导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对辖区内的户外休闲露营点开展生态环境监管;
(四)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内的露营点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区做好露营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范配置、定期维护和垃圾收运,及时清扫周边道路和公共厕所;
(五)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督导、检查和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文明公约
第十条 【行为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内,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擅自填挖地面修建露营点;
(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随意排放、倾倒污水、垃圾,避免污染自然水系;
(三)根据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开放时间,建立地块轮换制度,避免植被被过度踩踏,加强植物养护和设施环境维护管理;
(四)不随意采摘花草植物,不破坏绿地草坪,不利用树木设置吊床;
(五)遵守厦门市户外用火、防火、森林草原火灾防控的要求。
(六)遵守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文明露营】引导游客培养文明、绿色、安全露营习惯,自觉做好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维护。
(一)遵守露营点管理规范;
(二)规范有序停放车辆,避免占用人行通道和绿地;
(三)遵守露营地空间范围管理要求,自觉做好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规范使用等;
(四)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和引导,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管理细则】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指引制定公共户外休闲露营点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
第十三条 【生效时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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