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收养相关法律规定
导语 厦门收养相关有哪些法律法规呢?厦门收养相关有哪些政策规定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法规,看看是否能帮到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三、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二人以上见证证明。
四、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五、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