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一份;
3、核验受伤职工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原件
4、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受伤后含首次病历的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职工患职业病的还应提供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5、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并核验受托人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原件。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7、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上下班路线平面图复印件一份、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一份。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因公外出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公安部门证明复印件一份。
9、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复印件一份。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11、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12、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一份。
13、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4、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15、属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提交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或建筑行业紧急临时用工按参保处理核准表原件二份、建筑行业工伤保险项目团体参保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超过施工期限的应提交在建证明原件。
16、事故伤害中有120报警或者110报警的,应提交报警记录复印件一份,并核实原件。
17、申请表内非受伤职工本人签字的,应提交签字人与受伤职工之间关系的证明一份,并留联系电话。
18、如需申请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的,应提供《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原件三份。
19、如需办理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业务的,应提交《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申请表》原件二份。)
说明:上诉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窗口人员核对原件。
以上涉及表单可在厦门市人社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指南—“工伤认定”下载。
1、窗口申请
2、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单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结论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区人社局受市局委托,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1.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2.未依照《厦门市实施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
3.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就是,以上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到所属的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即可。
工伤认定部门地址:
厦门市工伤认定部门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二楼办事大厅;
思明区工伤认定部门地址: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712室;
湖里区工伤认定部门地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9楼;
集美区工伤认定部门地址:集美区诚毅大街一号区人社局T1122室;
同安区工伤认定部门地址:同安区环城西路97-99号;
翔安区工伤认定部门地址: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610室;
海沧区工伤认定部门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1楼12号窗口。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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