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府要求隔离14的要求

导语 入厦必须隔离14天吗?所有市域外入厦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厦人员)必须在抵厦1个小时内向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以及单位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

  翔安区隔离措施汇总

  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的人员,必须到所在区政府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14天的集中居住并医学观察(自入厦之日算起,下同)。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必须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与患者最后一次接触算起,下同)。

  具体操作指引

  1.前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的到翔安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电话报告,各镇(街)要核实上报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确定后,移送到区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实施14天的集中居住并医学观察,费用自理。

  2.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与密切接触者共同居住的家属,由区疾控中心(联系方式:0592-7886970)按规定负责送至市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实施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以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必须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一般接触者,以及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

  具体操作指引

  1.各村(居)要督促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以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严格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得外出。居家医学观察由各镇(街)卫生院指导村(居)卫生所实施,每天监测2次体温并做好记录。如有体温超过37.2℃、发热,直接呼叫120急救中心送至全市定点医院治疗。

  2.一般接触者,以及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严格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不得外出,每天自测2次体温做好记录,报所在村(居)。村(居)卫生所做好医学随访。如有体温超过37.2℃、发热,直接呼叫120急救中心送至全市定点医院治疗。

  3.各村(居)要对上述人员重点做好信息记录,与其签订《居家自我观察管理责任书》、发放《居家自我观察管理法律行为告知书》,并实行严格观察期间管控,严格限制其及同居人员与他人接触。镇(街)、村(居)要通过爱心服务等形式协助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践行“爱心厦门”建设大会精神。

  4.14天居家自我观察管理期满后,由所在村(居)会同社区(村)卫生所发放居家观察时间证明。

  5.居家自我观察对象本人、房东、小区物业、社区(村)未落实居家观察管控导致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对于出现确诊病例的所在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具体操作指引

  1.各村(居)可视疫情情况,在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的指导下,采取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2.所在镇(街)要做好宣传公示、思想教育等工作,防止群众出现恐慌。

  法律责任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企业隔离要求

  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关于严格做好节后返厦员工健康管理的紧急通知》(厦指防控组〔2020〕4号)文件精神,企业复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企业防控工作组织机构。

  2、已经制定企业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3、企业员工名单、节后返厦员工名单及返厦前后的信息登记台账完整。

  4、设有相对独立的隔离场所。

  5、储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和员工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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