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东西不能带上厦门地铁

导语 《厦门轨道交通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试行)》对民用生活生产工器具类、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物品类、其他生活物品类做了限制携带的要求

  限制携带的民用生活生产工器具类包括:

  1、刃长超过15厘米且尖锐部位未包装的菜刀、水果刀、餐刀、卡片刀、陶瓷刀等日常类刀具;

  2、尖锐部位未包装的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锯子和刀面超过10厘米的斧头等常用工具;

  3、总量超过5个的充电宝,总量超过10个的锂电池;

  4、自行车和电动车(可折叠且有外包装的除外)。

  限制携带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类物品包括:

  1、单品超过500毫升或总量超过5瓶的指甲油、卸甲油、香水等挥发性液体;

  2、单品超过700毫升或总量超过5瓶的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光亮剂、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防晒喷雾、花露水、驱蚊水、啫喱膏、空调清洗剂等生活物品;

  3、充气气球,总量超过5个的打火机,总量超过10盒的安全火柴;

  4、总量超过3000ml的酒精度52度及以上的酒精饮料。

  限制携带其他生活物品类包括:

  1、猫、狗、蛇、蜥蜴等宠物及活畜禽(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和包装完好的金鱼、小乌龟等小型宠物除外);

  2、未包装或者包装不完好的樟脑丸、蚂蚁药、苍蝇药、蟑螂药等低毒毒害品;

  3、重量超过30千克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目录》规定,安检人员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当乘客携带上述物品进站时,安检人员应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责令其出站。

  相关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

  禁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非法携带枪、弹yao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需要,制定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依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乘客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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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1号线已开通,2号线12月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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